行业要闻

注册税务师行业又添一项可做业务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领导高度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工作,在总局各司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共同努力下,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23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3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这是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定依据,也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开拓资本市场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契入点。

      (转载自《福建注册税务师》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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