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京国税函(2011)1号文件精神,确保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2011年涉税鉴证业务工作质量。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2011年1月10日至1月14日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备案。
一、备案目的
备案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代理办税作用,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落实鉴证业务责任,促进优化征收环境,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涉税工作质量。
二、备案组织工作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组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的备案工作。对已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将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予以公告,未参加备案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参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2011年涉税鉴证业务。
三、备案资格
(一)凡通过2009年度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2010年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新批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务所除外)均可参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和2011年涉税鉴证业务备案;
(二)2009年度汇算鉴证工作无违规记录;
(三)遵守鉴证业务规程并出具符合规程的报告。
四、下列情形不予备案
(一)正在办理变更未履行完相关法规程序的;
(二)注册税务师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税务师事务所未按期上报年度报表的。
五、备案事务所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原件的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的复印件;
(四)2010年有变更(法人、地址、股东、资金、电话、经办人、名称等)未备案的,应提供有关变更材料。
(五)《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从“北京注册税务师” 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六、备案表填报要求
(一)按表格要求内容填写打印,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留存,一份由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已备案证明。
(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时必须附此备案表复印件税务机关方可受理。
七、备案具体时间、地点
凡参加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和2011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11年1月10日至1月14日,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事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层。
附件:
《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注:请各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序号”中查找本所序号。(点击可下载)
第一组:1——85号到12037房间,负责人:闫淑琴、毛雅萍。
第二组:86——170号到12035房间,负责人:刘万军、彭志诚。
第三组:171——255号到柜台,负责人:薛焱、郝奕。
第四组:256号——340号到12041,负责人:李昱林、李媛。
第五组:341号——425号到12022,负责人:李秀珍、杨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