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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税务师王黎君执业资格的决定

    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法人代表王黎君。该公司在2003年度至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以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分别在2005年度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414301.27元;2006年度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3003701.85元;2008年10月22日工商局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王黎君犯逃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七章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研究并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注销北京永信永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税务师王黎君的执业资格。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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